12月29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批复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.5%。这标志着我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取得重要突破,拉开了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序幕。
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,自2014年12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,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。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,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,取消市县自行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项目。国家规定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%—10%,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幅度内拟定。同时,出台了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%;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%的税收优惠政策。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是完善资源税制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,拉开了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序幕;是理顺资源税费关系,规范政府收入行为的重要举措;是引导资源合理利用,推动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。
国家在煤炭行业处于步履艰难之际,为帮助煤炭企业脱困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,推出了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,并要求清费立税并行。我们严格按照国务院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的改革要求,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,各市县自行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项目全部取消。欧阳煌副厅长带队,联合省地税局组成调研组先后赴郴州市、娄底市走访煤炭企业、召开座谈会,还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公告,组织召开湖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政策咨询会。通过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的意见,认真测算分析,拟定我省煤炭资源税2.5%的低税率,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执行。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,煤炭相关收费基金清理到位,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将有明显下降,有助于煤炭企业摆脱困境,促进企业整合、行业健康发展。
湖南省煤炭资源居全国第18位。煤炭在湖南省一次能源消耗结构中占70%的比重。全省除岳阳外,其他13个市州均有探明储量。全省现有矿井800多处,80%以上为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,8%左右为国有企业。大中型矿区主要分布于郴州、娄底、衡阳、邵阳、株洲和长沙,小型矿区在各市州均有分布。改革前,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,我省税额标准为2.5元/吨。2013年全省资源税入库约10亿元,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0.39%,煤炭资源税收入仅为全省资源税收入的十分之一。1994年国家开征资源税时,矿产品仍实行计划价格,因而资源税征收采取从量定额计征方式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煤炭等矿产品价格摆脱了计划的束缚,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,价格波动较大。煤炭资源税长期实行从量计征,征收标准与煤炭价格不挂钩,税额较低,调节机制不灵活,在一定程度上致使企业在资源开采中采富弃贫、采肥丢瘦,不利于调节煤炭资源级差收入,不利于煤炭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,不利于环境保护和引导企业节能减排。这次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定额征收改革为从价定率征收后,有利于完善煤炭资源价格形成机制,使资源价格真正反映资源的市场供求状况、资源稀缺程度、生态环境损害成本,有利于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,将引导煤炭企业更多地考虑销售价格、开采成本、税费之间的关系,促使其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煤炭资源的深入开采,有效减少采厚弃薄、采易弃难等浪费现象,体现资源好、价格卖得高就多缴税的公平原则。
(湖南财政网)